西部矿井开采及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围绕西部煤炭开发与环境保护国家重大需求,针对西部煤炭埋藏条件复杂、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特点,开展西部煤炭开发领域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自主创新,发挥重点实验室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作用,吸引国内外人才到实验室来工作或利用实验室的条件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研究工作,取得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创新成果,省部共建西部煤炭绿色开发国家重点实验室(筹)、西部矿井开采及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特设立开放基金课题(以下简称课题)。
第二条 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西部矿井开采及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确定拟资助的主要研究方向,并在实验室网站上发布。
第三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经费从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费中支出,专款专用。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四条 具有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同时实验室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章课题的设置
第五条 开放基金课题在资助类别上分为一般课题和重点课题,资助金额5-10万元,具体资助金额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根据课题具体研究内容及课题终审结果决定。课题研究年限为一般课题2年,重点课题3年。
第六条 实验室每年3月发布下一年度的《指南》,申请人需在4月30日前撰写《西部矿井开采及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实验室经过初评筛选后,在每年6月组织专家进行开放基金项目评审,择优录取并公布评审结果,批准立项的课题从本年度的7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四章课题的申请、审批
第七条 申请课题须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
第八条 申请者若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九条 课题的审定与立项
1.初审。有以下情况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研究内容不在当年发布的《指南》资助范围;
(3)申请者或项目组主要成员(前三人)的申请项数,连同在研资助课题数超过两项;
(4)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5)申请者获得的资助课题尚在进行中;
(6)明显缺乏理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7)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或不能到实验室工作者;
(8)申请经费超过实验室资助范围。
2.实验室评审:通过初审的课题,送交实验室相关研究领域的三名或以上高级职称专家进行匿名评审,根据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现有条件,提出课题研究的可行性。
3.终审:在初审和实验室评审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归纳出评审意见,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学术委员会确定资助项数及建议资助额度。
第十条 根据评审结果,实验室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课题获实验室资助后,课题负责人与实验室签订科研合同书。合同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按照规定生效后,课题的立项阶段完成,开始进入实施阶段。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指派专人按实验室管理条例为课题研究工作的实施提供服务与技术支持。
第四章 课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鼓励本实验室研究人员积极参与开放基金课题的研究工作;开放基金课题负责人可根据本实验室研究人员的专长,自行联系合适的人员参与,或由实验室推荐研究人员参与课题;开放基金课题实施过程中,本实验室研究人员应积极承担在本室开展的实验等研究任务,并为该课题研究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全力支持与帮助;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使用实验室设备,应提前提出使用计划并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课题组在研究工作中的创新,但涉及到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时,课题负责人必须提出报告,报实验室审批。经实验室同意后方能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课题,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及备案。
第十五条 实验室每年度对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举行开放基金课题进展汇报会。课题负责人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提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单位发函督促,停报课题经费。项目负责人如不能纠正、补报,实验室将中止资助。
第十六条 课题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原件、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实验室将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确定是否准予结题。完成优秀的课题,可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延续资助。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发表学术论文原件、复印件,著作;
(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第五章 课题成果管理及评价
第十七条 基金资助课题所取得的论文、奖励和专利等研究成果由实验室、研究者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共享,责任作者(通讯作者)的第一完成单位应为:西部矿井开采及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结题要求:
一般课题,至少发表SCI检索源期刊或重要期刊(EI检索源刊)1篇(含)以上;
重点课题,至少发表SCI检索源期刊2篇或重要期刊(EI检索源刊)3篇(含)以上;
其中至少1篇论文的第一单位为“省部共建西部煤炭绿色开发国家重点实验室(筹)”、“西部矿井开采及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如果作者所在单位有明确的第一单位要求,可采用1,2的形式标注实验室名称,且论文的前三作者中须含1名重点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
第十八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等成果,均应标注“西安科技大学 省部共建西部煤炭绿色开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Xi’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tate Key Laboratory of Coal Resources in Western China”“西部矿井开采及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英文名称:Key Laboratory of Western Mine Exploitation and Hazard Preven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属自带课题和经费者,须在研究成果及论文中注明“本研究在西安科技大学西部矿井开采及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完成”。未按以上要求标注的论文、专著等成果,结题时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鼓励已获得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资助开展的研究项目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第六章 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开支的范围
(1)课题科研业务费(包括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占总经费的70%;
(2)实验室设备的使用与维护开放共享费(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零配件购买、小型器材购置、仪器设备维修材料、维护费、加工费、动力费等),占总经费的30%,原则上只允许在实验室使用。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
(1)课题经费按年度划拨入实验室开放基金专有账户,课题经费的使用由课题负责人负责。
(2)课题经费原则上不外拨,课题负责人对经费使用负责。购买小型仪器及设备的,要根据西安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政策办理固定资产,购买试剂、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等只允许在实验室使用。
(3)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终止资助。课题结束后的结余款应缴回实验室。
(4)对于中期终止的研究项目,实验室将终止资助,收回经费用于资助其它项目。
第二十二条 凡用课题经费所购置的原材料、零星器材、小型仪表等,其产权归实验室,在项目研究结束后,应移交实验室。
第七章 优先原则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优先资助在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中能够尽快进入国际前沿领域的高水平研究课题和有良好应用前景,能够创造出明显经济效益的课题。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为了鼓励年青人才脱颖而出,优先资助40岁以下的中青年专业人员作为课题负责人,在50岁以上专家作为课题负责人的梯队中,要有35岁以下的青年骨干成员。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开放基金课题主要面向校外人员,为了贯彻开放、联合的指导思想,鼓励室外、校外的课题负责人与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联合申请课题,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合作开展课题研究。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鼓励课题申请者多渠道获得资助,优先考虑意义重大、有获得其它基金资助前景或者已有部分经费保障的课题。欢迎研究人员自带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的课题及经费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托实验室负责开放基金课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