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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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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四条 各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对各种危险化学品的需求,提出申购计划,由实验中心主任核定购买数量,报学院实验室主管院长批准通过后,方可指定专人按申购计划规定的种类、数量进行采购,采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五条 危险物品采购后,要立即办理验收和入库手续,并按要求妥善保管,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防止丢失和发生事故。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

 

第六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是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验中心主任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做到双人保管,并满足以下要求:

(1)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点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并配备必要灭火设备。

(2)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3)在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

(4)遇水易发生爆炸、燃烧的化学物品,不准放在潮湿或易积水、漏水的地方。受阳光照射易引爆的化学物品,要存放在阴凉处。

第八条 有毒、有害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做到双人保管,并满足以下要求:

(1)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储存要有专门仓库,且要分门别类存储,且瓶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防止搞混,发生事故。

(2)有毒有害化学品入库、存放和配发,要严格审批制度,及时登记,并追踪使用去向,未使用完的要及时收回。

(3)危险化学品管理员配发药品时,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

第九条 放射性物品的管理

(1)放射性物品要存储在远离人群、有一定放射性防护设施的地方,防止造成放射泄露,危及他人安全。

(2)要严格放射性物品的保存、保管和使用制度,专人专管,防止放射性物品丢失,酿成公共安全事件。

(3)对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员要按要求配发专门的防护设备,以免造成放射损伤。

第十条 压力气瓶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并做到以下要求:

1.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应距明火10米以外。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放在一起,放置地点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审批。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室外规范安全的地方,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物品的放射源;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严禁敲击、碰撞压力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不得进行挖补、焊接修理;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领取危险化学品必须经过实验室主管院长审批,并有2人以上在场,限量发放。

危险化学品管理员对发放危险品的名称、剂量、用途、日期等进行登记,建好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实验中心主任要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台账管理,做到两本账,并定期对账。

第十二条 未经实验室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出售或借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严禁个人私自携带危险化学品离开实验室。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并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员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校保卫处。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四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指导教师要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要做到双人使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剩余物品要及时退库,用过的容器、器皿、废溶液等要妥善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第十六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要严格按照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执行,各学院、各实验室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品的燃烧、爆炸、腐蚀、中毒等对师生生命财产造成损伤。

第五章 危险废弃物处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并按期移交有资质的公司安排专业人员统一处理,私自处理导致意外事故的,将交学校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员要不断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学习相关知识,根据需要参加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定期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排查隐患,及时处理,并将结果报实验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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