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是教学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重要的教学环节之一。其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加深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树立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借助于仪器设备,进行独立操作,掌握实验方法,获得直接经验,培养技能、技巧的一种教学形式。实验课是学生重要的课程之一,不得免修。
第二条 各院(部)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制定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并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开出全部必做实验,有条件的应增开尽可能多的选做实验。
第二章 实验教学
第三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
学校负责制订实验教学计划和成绩审定等工作;
1.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实验教学工作。
2. 院(部)职责:负责实验教学计划的制订、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院(部)承担实验课的教师或实验人员,应根据开课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要求,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实验(上机)教学计划表》,一式三份,一份学院留存,一份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一份交学生班级。
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不在同一院(部)的实验任务,由承担理论教学的院(系)与承担实验任务的院(部)进行协商,并由承担实验任务的院(部)负责安排课表,落实实验教学。
凡在校内暂时不能开出的,需要到其它院校或单位进行的实验项目,由学院联系,并说明原因,开学两周内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 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验项目要根据实验要求及实验设备情况合理分组,达到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六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课(含独立设课、非独立设课)都应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应由各学院(部)组织编写和修订及审核,学校组织专家组审定后方可实施。
实验选修课应根据实验目标,由开课教师制定实验教学大纲,报学院审核后,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执行。
第七条 所有实验课都应有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并在开课前发给学生。实验指导书应包括实验目的、原理及方法、所需仪器设备、操作步骤、预习要求、注意事项、思考问题等基本内容,一般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确定,经学院审核批准后使用。
实验选修课应具有实验指导书,可采用电子版和纸质版相结合的方式,向选课学生公开。
第八条 所有实验课(含独立设课、非独立设课)的每个实验项目的实验报告,必须由各院(部)妥善保存,保存期为五年;在课程实验结束后应及时填写实验教学效果表并归档,实验教学资料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实验选修课参照独立设课实验课程管理。
第九条 各学院应加强实验课程的建设与实验教学研究,通过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突出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第十条 实验课程建设纳入学校课程建设范围,新开实验课程要由学院(部)进行审核,合格后方可开设,通过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各院(部)应选择业务能力强、有一定实验教学经验、具有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实验教学工作。首次上岗的指导教师应在所在院(部)的统一安排下试讲和预做实验,经考评小组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含担任实验指导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以下同)要严格执行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不得随意减少或变更实验项目。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项目,并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实验室。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或自主实验,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实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动手能力。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中,指导教师要严格按照以下规范操作。
1. 实验教学前,指导教师应向学生宣讲实验守则、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重点介绍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技能,并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
2. 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着重培养学生独立操作能力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
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有权令其停止实验。
3. 每次实验结束,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要及时填写《实验(实习/实训)记录》,切断有关的电源、水源、气源,关好门窗,保证实验室安全。
4. 指导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或作业,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做。要按照学生实验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评定学生成绩。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在课程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提交学生实验课成绩;非独立设课的课程实验,在所有的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将学生实验成绩(非单独设实验课的实验)交理论课任课教师,以便将实验成绩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
5. 指导教师在课程实验结束后,填写《实验效果分析表》一式二份,一份由院(部)存档,一份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按时到达实验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实验课,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本次实验项目以零分计,请假学生由指导教师安排补做实验。
第十六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1. 应做好实验前必需的准备工作,在教师讲解并宣布开始实验后方可动手操作。
2. 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及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未经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员同意不得随意调用仪器设备,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员。因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而发生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3. 学生应独立完成整个实验过程,不允许冒名顶替或抄袭他人实验成果。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分,直至取消本次实验成绩。
4. 认真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实验完毕后,需经指导教师审查数据并签字,然后再将仪器设备按原样整理,清理实验室,在得到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七条 学生应及时完成实验报告或作业,并附指导教师签字的原始数据,否则该实验报告无效。凡实验报告或作业不符合要求者,均须重做。缺交实验报告者以零分计,缺交累计达应交数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该门课程实验成绩以零分计。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实验成绩考核
1. 考核内容:实验态度、实验理论、操作技能、实验结果等。
2. 考核办法:根据本课程实验教学的特点和条件,采用过程考核和目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包括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实验结果、实验报告、实验态度、创新精神等内容组成的实验综合考核标准,并在开课前告知学生。
3. 成绩考核一般采用五级制。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换算关系为:优秀(90~100分)、良好 (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4. 考核标准:以实际操作技能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实验考核内容各单项所占分数比例为:实验预习10%,实验态度10%,实验结果占10%,实验操作占40%,创新精神占10%,实验报告(作业或作品)占20%。各院(系、部)可根据学科、专业和课程特点作适当调整。
5. 实验成绩记载:独立开课的实验课,考核成绩即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录在学生成绩单中。非独立开课的实验其实验成绩纳入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中;当实验学时占总学时的10%以下者,实验成绩按10%~15%计入课程总成绩,当实验学时占总学时10以上,实验成绩按15%~30%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选修课独立计算成绩。
6. 各院(系、部)可根据本专业实验课程的特点及上述要求,制定相应的实验成绩评定标准和考核细则。
第六章 质量监控
第十九条 成立实验教学督导组。由学校聘请若干名治学严谨,实验教学丰富,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督导组成员要不定期到实验室听课或检查实验室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结合实验教学改革与发展趋势,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和实验教学质量的监督;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稳步推进实验教学、实验队伍、管理模式、设备与环境、安全与卫生保障的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除加强日常检查外,在每学期开学前和期中要安排实验教学检查,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抽查,全面了解实验教学状况,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方法,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实行实验教学听课制度。院(系)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教学管理人员及各实验室主任每人每学期至少听3次实验课,实验人员在实验室主任主持下每学期开展一次相互听课活动。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