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是教学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重要的教学环节之一。其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加深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树立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教学任务
(一)实验教学大纲
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课(无论是独立设课还是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都应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大纲应由该门课程小组(主讲教师和实验教师)组织编写和修订,交课程所在院(系、部)审核,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审定后方可实施。
(二)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所有实验课都应有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并在开课前发给学生。采用何种实验教材或指导书,一般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确定,经系讨论审核,报学院批准使用。实验指导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目的、原理及方法、所需仪器设备、操作步骤、预习要求、注意事项、思考问题等。
(三)实验教学计划
各院(系、部)承担实验室课的教师或实验人员,应根据开课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要求,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实验(上机)教学计划表》,一式三份,一份学院留存,一份交教务处备案,一份交学生班级。
(四)实验分组
为加强学生基本技能训练,根据实验要求,应合理分组,每组实验人数应按实验设备情况及最少人数安排,使每位学生都能动手操作仪器设备。
(五)实验教学资料
课程实验教学资料是实验教学过程的记录和总结,也是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依据之一。指导教师应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对单独设课的实验,需收集保存每个实验项目的全部实验报告;对非单独设课的实验,每个实验项目每班收集保存3~5份实验报告,实验报告保存期为五年;在课程实验结束后应及时填写实验教学效果及分析并归档。
二、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职责
(一)各院(系、部)应选择业务能力强、有一定实验教学经验、具有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或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的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实验教学工作。首次上岗的指导教师应在所在院(系、部)的统一安排下试讲和预做实验,经考评小组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实验指导教师(含担任实验指导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以下同)要严格执行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不得随意减少或变更实验项目。
(三)实验教学前,指导教师应向学生宣讲实验守则、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扼要讲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技能,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有权令其停止实验。
(四)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根据实验教学要求,要着重培养学生独立操作能力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每次实验结束,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要及时填写《实验(实习/实训)记录》,切断有关的电源、水源、气源,关好门窗,保证实验室安全。
(六)指导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或作业,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做。要按照学生实验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评定学生成绩。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在课程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将学生实验课成绩交学生所在学院(系、部);非单独设课的课程实验,在所有的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将学生实验成绩(非单独设实验课的实验)交理论课任课教师,以便将实验成绩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
(七)指导教师在课程实验结束后两周内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运行记录和实际教学情况,统计填写《课程实验教学档案》一式二份,一份由院(系、部)存档,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八)各实验室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项目,并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实验室。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或自主实验,以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实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有更多的自主学习、独立思考、进行科技创新的空间,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动手能力。
(九)实验指导教师要按照实验室教学质量标准的各教学环节要求,做好其本职工作,为实验教学服务,为学生服务。
三、对学生的要求
(一)实验教学纪律要求
上实验课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参加实验课,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凡旷课者不予补做实验,本次实验项目以零分计。请假学生由指导教师安排补做实验。
(二)实验教学过程要求
1.进入实验室或其他实验场地,应做好实验前必需的准备工作,在教师讲解并宣布开始实验后方可动手操作。实验过程中不得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未经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员同意不得随意调用仪器设备。
2.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及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员。因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而发生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3.独立完成整个实验过程,不允许冒名顶替或抄袭他人实验成果。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分,直至取消本次实验成绩。
4.认真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实验完毕后,需经指导教师审查数据并签字,然后再将仪器设备按原样整理,清理实验室,在得到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三)实验结果要求
学生应及时完成实验报告或作业,并附指导教师签字的原始数据,否则该实验报告无效。凡实验报告或作业不符合要求者,均须重做。缺交者其实验报告以零分计,缺交累计达应交数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该门课程实验成绩以零分计。
四、实验教学检查与考核
(一)实验教学检查
为全面了解实验教学状况,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各学院除加强日常检查外,在每学期开学前和期中要安排实验教学检查,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抽查,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二)学生实验成绩考核
1.考核内容:实验态度、实验理论、操作技能、实验结果等。
2.考核办法:根据本课程实验教学的特点和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考核,尤其是应加强学生操作技能的考核。
考核一般可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每个实验项目均应按实验态度、实验理论、操作技能、实验结果等内容综合考核学生。课程实验项目结束后,根据每个实验项目考核的成绩进行加权平均,得到该门实验课程平时成绩;第二部分是开设实验项目抽查。课程实验结束后,给学生一定的复习时间,然后采取抽签办法确定考核的实验项目,根据学生实验实际操作情况和实验结果准确性给定成绩。平时实验成绩与实验考核成绩之和为实验课成绩。
成绩考核一般采用五级制。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换算关系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3.考核标准:以实际操作技能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实验考核内容各单项所占分数比例为:实验态度10%,实验理论占15%,操作技能占50%,实验报告(作业或作品)占25%。各院(系、部)可根据学科、专业和课程特点作适当调整。
4.实验成绩记载:独立开课的实验课,考核成绩即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录在学生成绩单中。非独立开课的实验其实验成绩纳入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中;当实验学时占总学时的10%以下者,实验成绩按10%~15%计入课程总成绩,当实验学时占总学时10以上,实验成绩按15%~30%计入课程总成绩。
(三)各院(系、部)可根据本专业实验课程的特点及上述要求,制定相应的实验成绩评定标准和考核细则。
五、实验教学管理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在分管校长、教务处长和院(系、部)主管院长(主任)领导下组织实验教学运行。
1.教务处职责:负责制订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实验教学工作。
2.院(系、部)职责:负责实验教学计划的制订、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六、实验课程建设与实验教学研究
(一)各学院应加强实验课程的建设与实验教学研究,通过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突出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二)实验课程建设纳入学校课程建设范围,并在申报学校优秀课程建设项目时予以考虑。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